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汤维建代表建议制定一部独立法律

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汤维建代表建议制定一部独立法律

巴拉拉 2025-03-09 行业报 14 次浏览 0个评论

“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获得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提交了制定相关法律的议案。

在数字时代,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在产生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5年我国此类就业人口大约有2亿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正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汤维建指出,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困境,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为这一群体提供专门的、系统化的法律保护,弥补劳动法等现行法律在应对新业态时的不足。

他们面临了哪些困境?在调研中,汤维建发现主要是四重困境:首先是“易被侵权”。一方面,平台企业多种弹性用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界定模糊,侵权风险增加。另一方面,平台垄断“算法”、随意调整单价,以及过度收集劳动者个人数据,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保障显著不足。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固定劳动关系,无法有效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需求。许多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或患上职业病,便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趋向原子化、缺乏议价能力,导致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有效监管平台企业的侵权行为。劳动监察部门由于权力分散和执法力度有限,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最后,在司法层面,劳动者往往因劳动关系属性不明而投诉无门,然而,现有仲裁与诉讼程序耗时长、成本高,单一劳动者难以低成本维权。

他在调研中还发现,尽管各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指导性文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善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但这些文件均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权益保护问题。

基于此,汤维建建议,为平台劳动者量身定制一部独立法律,以区别于传统劳动法律体系。它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避免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

在他看来,这一法律的重点在于解决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根据劳动者对平台依赖程度、工作内容控制程度、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为后续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为确保法律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实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汤维建提出以下配套措施:

首先,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从而建立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机制。当特别法未作规定时,可适用一般法条款,确保法律体系整体协调统一。

其次,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加入保护条款,从而明确将涉及平台企业算法侵权、个人信息侵权、格式合同侵权、数据删改侵权及规避法律责任等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强化对劳动者权益侵害的司法监督。

此外,修改工会法,扩大适用范围,从而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保护体系,明确工会有权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支持或替工会提起诉讼,进一步增强劳动者集体维权能力。

最后,修改社会保险法,扩大覆盖范围,从而通过立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遭遇意外、职业病或其他风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支持,减轻经济负担。

汤维建强调,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不仅能够为这一群体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保障,也将推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实现劳动者权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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